【息息相關】信任《信託法》

特區首次引入《信託法》,朝正確的方向邁出了關鍵一步。然而,觀察人士表示,該草案需作進一步澄清和改進,以更充分地詮釋信託活動的價值。 

文:黎祖賢 


為減少城市經濟對博彩業的依賴,澳門致力發展多元化產業,其中重點關注金融行業。為此,特區政府正著手完善法律基礎設施,以更好地滿足有關行業的需求。政府最近提出的《信託法》草案便是特區管理此類活動的首套具體規則和條例。 

雖然擬議的法例正由立法會小組進行細則性討論,但有人呼籲要深入細化,載明信託活動的性質和受託人要求等信息。 

一般而言,信託可以理解為一種法律關係,即委託人為了第三方(受益人)的利益,授權受託人代其持有資產。作為實現不同目的的工具,信託為委託人的資產提供法律保護。 

澳門政府承認信託活動規範方面存在“空白”並在一份聲明中坦言,“澳門回歸後財富管理業務持續增長,居民財富有一定累積,對財富管理已有一定的服務要求。其中,對建立信託制度的要求尤為突出,希望讓居民能夠以創新的方式轉移資產,以靈活的方式進行資產規劃和經濟活動” 。 

特區政府指出:“為發展現代金融和改善營商環境……確實需要建立實用、靈活和可執行的法律制度,對信託活動進行管理和處理。 ”去年11月,政府提出《信託法》草案,合共8章38條,訂定信託關係的一般制度及基本原則,包括信託的概念、信託的設立和消滅、信託財產的定義、受益人的保障及繼承法的規定等。 


本地學者畢經緯問:“草案提出的部分條款明確表明能夠為其他特定目的建立信託關係……然而,這是否可以理解為該部法規已經涵蓋了其他目的?” 

不一致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兼課程主任畢經緯認為《信託法》草案仍有改進的餘地。他指出,草案規定信託財產是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現有資產的“獨立資產”,但《民法典》第五十四條對“獨立資產”的表述卻有所不同。為解決《民法典》與《信託法》草案之間可能存在的矛盾,畢經緯建議當局可以刪除草案中的“獨立資產”條款,只需簡單說明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現有資產。 

草案還提出僅七種實體可成為受託人,包括信用機構、金融公司、財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及按特別法獲許可從事信託業務的實體。儘管草案只授權機構和組織實體為受託人,未有將“自然人”(即個人)列入清單,但這位澳門科大的法律學者指出,法律草案第二十七條提到了“個人作為受託人”。 

關於擬議的受託人要求及其他條款,畢經緯補充說,草案目前似乎只關注為商業目的設立的信託,即商業信託,未有將民事信託和公益信託等其他目的的信託納入考量。“草案提出的部分條款明確表明能夠為其他特定目的建立信託關係……然而,這是否可以理解為該部法規已經涵蓋了其他目的?”學者問道。 

他1月出席由澳門金融法律學會組織的“信託理論和實務”網上主題講座時發表了上述見解。是次網上主題講座由澳門金融法律學會理事長、力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崔天立及該會常務理事、銀行法律合規部助理總經理何樂心主持。 

崔天立指出:“講座邀請來自不同法域的相關學者、律師、業界人士分享有關內容,有助豐富學會會員和本地對信託感興趣的人士對多個法域信託制度的認識,凝聚一起學習、研究和討論信託制度的氛圍。” 


“在國際慣常做法上,信託受託人除了是由專業信託管理公司擔任以外,很多富人都會找家族慣用的會計師和律師作為受託人……他們絕對具備條件和能力擔任受託人。”本地律師陳華強解釋。 

律師和會計師 

台灣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兼副校長王志誠是出席是次網上主題講座的另一位嘉賓講者。這位曾負責起草台灣《信託法》等多部金融法律的資深專家也就澳門特區政府提出的草案提出質疑。他認為:“這部草案規定只有金融機構能夠成為受託人,個人不能成為受託人,這是一個問題。” 

“儘管草案以《信託法》為名,但它似乎只為商業活動提供便利……這實在奇怪,”他補充說,《信託法》可能很簡單,但應該建立一個涵蓋了信託活動所有目的的框架。 

在台灣,商業信託的受託人通常是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它們已制定了向受託人收取報酬的方案。對於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非商業性信託,受託人通常是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受託人是否獲得報酬或數額則視具體情況而定。 

作為是次網上主題講座的主辦單位,澳門金融法律學會也積極地表達了對草案的看法。學會會長陳華強以書面形式發表意見:“從法律草案的整體內容來看,其似乎是規範調整一般信託管理行為的法律,但從法律草案第十五條對受託人的限制來看,實際上是純商業信託法,因為暫時只有商業公司才可以成為受託人。” 

考慮到香港、內地等大中華地區城市以及海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法規,這位律師兼前立法會議員強調,沒有任何地方會對受託人提出嚴格的要求。“在國際慣常做法上,信託受託人除了是由專業信託管理公司擔任以外,很多富人都會找家族慣用的會計師和律師作為受託人……會計師和律師均為專業人士,絕對具備條件和能力擔任受託人,”他提出。 

他認為,澳門的信託規則必須與國際社會的既定做法接軌。故此,陳華強建議,除了草案規定的七種機構實體外,律師、會計師等自然人亦可擔任受託人。“如屬會計師和律師等專業人士,由於其已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和能力,故只須向監管機構報備從事相關業務及自願接受其監督即可,”他補充說。 


來自內地的楊振鋒律師強調:“商業信託只是財富管理的金融產品,並不能充分發揮信託的價值。” 

更多解釋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近日解釋,出於對洗黑錢及詐騙等風險的擔憂,政府暫不認同將自然人納入法律允許的受託人之列,但不排除日後擴大受託人范圍並將自然人納入其中的可能性。 

《信託法》草案11月經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通過後,現正由澳門特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審議。第二常設委員會負責人陳澤武指出,委員會同樣關注自然人不能成為受託人的原因;另外草案中出現的一些矛盾,例如條文所涵蓋的信託類型等,都令委員會感到擔憂。 

“雖然草案中有關信託定義條文泛指任何類型信託,但在設立信託文件內容方面,法案建議需載明受益人識別資料或程序,以及其信託受益權內容,”陳澤武指出,“由於 “公益信託”沒有特定受益人或公共利益等,認為變相被排除,條文較矛盾且不清晰,希望政府說明。” 


“有了完善的法律基礎設施,信託業才能蓬勃發展並滿足不同的需求(例如在台灣)。”來自台灣的法律學者王志誠表示。 

學習他人 

作為1月澳門金融法律學會網上主題講座的另一位嘉賓講者,擁有豐富信託活動經驗的內地律師楊振鋒也強調,澳門《信託法》不應只關注一種信託。“商業信託只是財富管理的金融產品,並不能充分發揮信託的價值。”該位廣東濟方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表示。 

談及內地2001年推行《信託法》以來所面臨的挑戰,楊振鋒表示內地缺乏明確的信託登記制度,導致股票、證券和房地產等資產“難以”託管。兼任廣州市律師協會信託與財富傳承業務專業委員會主任的楊振鋒表示,內地同樣缺乏相關的稅收制度,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無法避免地為資產轉移繳納不必要的稅費。 

他補充說,澳門當局應“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在實施信託法規和法律過程中取得的成功經驗,以及所面對的挑戰”,並將這些見解納入特區法律體系。 

談及澳門發展信託業務等金融業的機遇,楊振鋒指出,考慮到地理位置和內地日益壯大的富人群體,澳門在服務內地客戶,特別是粵港澳大灣區客戶方面具有優勢。 

法制配套 

同時,負責銀行託管服務的銀行經理人余景豪也出席了是次網上主題講座並擔任嘉賓講者。他透露,本地金融業期待澳門首部《信託法》的實施,這將進一步推動行業發展,為從業人員創造新的機遇。” 

為促進本地信託活動,來自台灣的王志誠強調,單靠《信託法》是不夠的,應逐步出台一系列相關法規。他介紹了台灣的情況。當地於1996年施行《信託法》並於2000年推出《信託業法》,專門規範金融機構開展此類業務的活動;台灣政府繼而推出其他法令和法規,如信託活動的稅務制度等,他舉例說明。 

這位學者補充說:“有了完善的法律基礎設施,信託業才能蓬勃發展並滿足不同的需求(例如在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