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保密協議的內容和延伸

Emanuel Roth Soares (蘇文禮)  – MdME Lawyers 創業投資及創新領域團隊的協調員


初創公司經常使用的最重要的協議之一是保密協議,通常被稱為 “NDA”。NDA是雙方之間達成的契約,其中一方(有時是雙方)同意對另一方提供的任何敏感信息進行保密。

NDA可以採取單獨法律協議的形式。然而,不披露、保密或其他類似的指定條款通常包含在其他類型的協議中(如僱傭合同或風險投資協議),並達到相同的目的——防止共享信息向第三方披露。

對於大多數初創企業來說,他們最有價值的資產需要保密,以便企業在市場上擁有優勢。既可包括關於新型產品或服務的信息、新的知識產權或專利、研究結果或新穎的商業模式;也可以是關於合作夥伴、投資者或供應商的信息,甚至是關於企業如何經營或打算何時推出新產品或服務的細節。在競爭激烈的商業和科技界,如果允許這類信息泄露給公眾(或潛在的競爭對手),可能會直接影響企業的成敗。

現實情況是,在商業經營過程中有需要經常與其他各方分享敏感信息:從僱員到商業夥伴、供應商,甚至是潛在的投資者。在這些情況下,NDA被採用並從法律上要求各方對信息保密,不與其他任何人分享這些信息。

以下是初創企業的一些最重要的使用情況:

聯合創始人和僱員:合夥人和僱員將是對公司的商業模式、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最深入了解的人。在一起工作時,很可能會充分信任你們的夥伴和僱員,但當有人決定離開公司時,制定NDA條款以保護彼此和公司仍然很重要。

出於這個原因,NDA條款通常包括在創始股東協議或僱傭合同中。這些條款通常與非競爭和非邀約條款配合。這意味著,在離開公司時,離職的創始股東或僱員同意不開辦直接競爭的業務,或試圖說服公司的其他僱員離開。

承包商和供應商:企業的承包商和供應商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往往需要接觸敏感信息。這些單位對公司的責任和忠誠度不如聯合創始人或僱員,因此,與這些實體簽訂的任何合同中納入NDA條款非常重要。

潛在的投資者:在籌資過程中,潛在的投資者自然會想知道企業如何運作,當中有價值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是什麽,以便評估企業的價值和他們的投資興趣。然而,與大多數投資者的談判可能會失敗,同時投資者擁有有關該企業的敏感信息。出於這個原因,在討論潛在投資的過程中和提供任何特別機密的信息之前,應該要求投資者簽署一份NDA。

另外要記住,投資者若是當前或潛在競爭對手的情況下(這也適用於大型企業投資者),僅僅簽署一份NDA可能不足以保護初創企業的利益,因為在談判中獲得的任何知識都可能直接有利於接受方,即使它沒有與其他人分享。

懂得掌控對投資者開放和保護自己的機密信息之間的平衡,有時是一條很好的界限。其中一個好的經驗是:只有在簽署了風險投資協議後,才同意對企業的機密方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這意味著只在嚴肅的投資建議且完成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下才分享機密信息。

需要注意的幾件事

要知道到NDA只能在法律上保護某些類型的信息,要求接受方尊重由初創企業創造和擁有的專有信息,如獨特的概念、設計、代碼或資產。然而,被認為是普通或公共知識的信息或想法,通常不受NDA的保護。例如,你不能聲稱擁有一個常規的商業理念,但你可以要求對方不分享你對該商業理念的具體和獨特實施的細節。

最後,雖然NDA是有約束力的法律契約,但如果對方違反了NDA的條款,你可能需要通過漫長而昂貴的法律程序來執行NDA,例如向法院要求賠償。因此,NDA更多的是作為一種勸阻機制,而不是無懈可擊的保護,應該仔細考慮分享敏感信息所涉及的風險,以及在每個特定情況下的最佳處理方式。

本篇是作者與澳門青年創業孵化中心合作發表的一系列文章中的第五篇,為青年企業家提供實用的法律建議,在該中心為其成員提供指導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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