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完全搞錯”

溫令韜 (António Lobo Vilela)

澳門律師,《澳門博彩法》一書作者。(www.macaugaminglaw.com)


由於本人曾參與(現行)澳門博彩法,以及批給合同和轉批給合同的草擬工作,被問及關於存在由第三人經營的娛樂場(又稱“衛星場”)的法律依據,以及“衛星場”需否請求政府許可他們永久關閉的問題。

1. “衛星場”存在的法律依據

假如相信“衛星場”多年來一直在法律外緣營運,這想法是荒誕的(若干“衛星場”自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獲得批給起已開始運作至今,部分更(間接地)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假如“衛星場”屬非法營運,但澳門政府又容許他們繼續營運而無任何後果,這是可笑的。儘管有些人會相信事實如此,但澳門的博彩業絕非活在蠻夷之地。

喜歡也好,不喜歡也罷,“衛星場”正在且一直合法運作。澳門博彩法無需明文提及“衛星場”,因為,從法律本身的定義而言,法律(至今仍然)就是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

澳門博彩法容許 – 作為例外情況 – 經政府預先許可,可以以任何名義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作轉移或讓與第三人。儘管上述規定載於博彩法第十七條之中,但確實存在(批給合同和轉批給合同亦將有關法律要求複製和加以補充(見合同第七十四條),並賦予該法定義務以合同性質,且訂明違反有關規定者須繳納最高達澳門幣十億元的違約金)。

澳門政府知悉存在這一法律依據,因而據此正式和明示許可現有的每家“衛星場”營運。

在回覆2008年由李從正議員提出的書面質詢時,澳門政府透過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寫道,大部分“提供服務以及地方之佔用及使用合同”(對規管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與博彩中介人之間關係的合同的稱謂)“都具以下目的:制定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佔用及使用設置娛樂場的地方的合同制度,以及訂定規範因該等地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提供服務而應向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作出的給付。一般而言,所謂服務包括市場、推廣、宣傳、管理及招攬客人的服務。上述合同經由特區政府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九款(……)按個別情況逐一發出許可,為此博彩經營者及娛樂場所在之地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履行有關義務作為獲許可的條件”。

決定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作轉移或讓與第三人這一例外情況從博彩法刪除,是一個立法技術拙劣的例子,效果可能適得其反。較佳做法是保留有關規定:規定一個例外情況是一回事,用不用是另外一回事。

2. “衛星場”永久關閉需否政府批准

正如博彩法已開宗明義說明其主要目標之一是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從娛樂場運作收取稅項之利益受到應有保障”,在法律上,澳門特別行政區被認定為一個“持續博彩區域”。意即,幸運博彩應以接連、持續、不間斷的方式營運,“娛樂場應全年每日運作”。

與過往博彩法律的規定有所不同,澳門政府現在無權決定中止某一娛樂場的營運(1961年博彩法生效期間,只可“於國喪日又或在明顯不能進行博彩或進行博彩引起合理之公憤時”決定中止娛樂場的運作,而在1982年博彩法生效期間,只可“基於內部秩序或國際秩序的重大原因”決定中止娛樂場的營運)。根據現行博彩法的規定,只可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在“例外情況下”,經澳門政府許可,決定中止娛樂場的運作,但在緊急情況下除外(即在發生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時除外)。然而,自2004年起,在《傳染病防治法》嚴格規定的情況下(爆發、流行傳染病,又或面臨爆發、流行傳染病的危險),政府/行政長官可決定中止任何場所的運作或活動;自2020年起,根據《民防法律制度》的規定,政府/行政長官可決定中止在“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的指定地點或設施內進行”的娛樂場幸運博彩。

拉丁語“a maiori, ad minus”(容大納小,禁小止大)是法律推論的最基本方法之一。意即,“誰能為多,自能為少”,也可以理解為“有效於大者者,自當優於小者”。這一法律推論適用於法律的擴張解釋,也就是說,即使是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的情況,只要運用這一推論,便可推斷出該等情況。

與中止某娛樂場運作(一日或多日)的情況相反,博彩法例沒有規定關閉某娛樂場須經政府批准。相反的推論,即“誰能為少,自能為多”是法律所不容的。此外,澳門政府並非“提供服務以及地方之佔用及使用合同”的立約方。該等合同(依法)須訂定租賃終止的日期,這日期(極)可能與批給和轉批給的期限(2022年6月26日)相關。

假設澳門政府沒有規定有關條件,則無需取得任何批准。不過,部分“衛星場”還是非常禮貌地通知政府他們擬關閉的決定!

誠然,法律解釋並非人人所能掌握。但千萬不要“搞渾水”,也不要“捉錯用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