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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論】從美斯事件中看商業安排

澳門理工大學管理科學學院陳智彪副教授   

市場學課程主任周金泉副教授 

2024年2月24日 


尚流聯繫國際邁阿密球隊,與香港明星團隊進行足球友誼賽。事件在香港引發哄動,不僅因爲賽事的高規格,還因為有邁阿密球星美斯和蘇亞雷斯出賽。雙方簽訂合同後,尚流隨即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申請1,600萬港元的資助及“M”品牌認可標識。香港政府則要求,除因患病外,美斯至少需參加球賽45分鐘。 

可惜在球賽當日,美斯因肌肉炎症,坐在後備席觀賽,球迷入場只能欣賞“球王觀賽”。尚流主席兼行政總裁麥克·勒莫尼厄事後召開記者會,確認邁阿密在與尚流的合同中承諾,若非受傷,美斯和蘇亞雷斯需要參加球賽。除了向球迷道歉,向購票人士進行半額退票外,尚流更會撤回資助的申請,並放棄香港政府對M品牌的承認。 

對澳門的三個啟示 

美斯事件雖然發生在香港,但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舉辦大型演唱會、簽名會、展覽會等活動時有一定的啟示。我們不妨從訂立合同開始,探討這些啟示是什麼,再討論啟示對澳門在主辦大型活動時有何參考及裨益之處。 

第一,應該訂立幾張合同? 表演者和表演隊存有合同關係,是第一張合同。表演隊和主辦方也會簽訂合同,是第二張合同。在大部分情況下,第二張合同規範了表演隊必須参演,但沒有規範表演者必須参演。如果主辦方和表演者沒有直接簽訂合同,主辦方便無權強制表演隊中的某一位隊員必須參演。如果表演者是一位明星,表演者不參演,這不僅是表演隊和主辦方的損失,更是觀眾的損失。要避免各方利益受損,最佳辦法是主辦方需要和表演者單獨簽訂表演合同。確保表演者知道,在沒有參演的情況下,需要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疾病和職業損傷都是表演者無可避免的問題。合同中有相關條款,容許表演者在患病的情況下不參演,實不為奇,也不為過,說到底,健康才是最重要。表演者的健康固然重要,觀眾、表演隊、主辦方的利益同樣重要。在草擬合同時,我們可以考慮,在合同中與表演者約定,在未能參演的情況下,會扣減合約酬金。這種規範當然不能阻止表演者患病和職業受傷,但却可提醒表演者,如果未能參演,自己的利益會受到損害。 

當然,如果合同中有此條款,主辦方在宣傳活動時便要非常小心,宣傳的重點應是表演隊,並非表演者,同時要說明表演者不參演的風險。如果宣傳時的重點落在表演者身上,在表演者沒有參演的情況下,主辦方極可能被觀眾指“有誤導之嫌”。 

第三,合同中的內容,應包括表演者在當地的所有活動安排。據媒體資料顯示,適逢美斯到港,香港政府出價港幣一百萬元,邀請美斯擔任旅遊大使,在維多利亞港“遊船河”及參觀啟德體育園,這些事情後來都沒有發生。但從定約人的身份來看,美斯是國際邁阿密球隊的成員,邁阿密球隊和尚流簽訂的是球賽合同。邀請美斯擔任旅遊大使,卻是香港政府和美斯的事情。由此可見,合同越多,定約人越多,事情越複雜。 

要避免簡單問題複雜化,我們可以將所有內容歸納在一張合同中,表演者、表演隊、主辦方共同簽訂一張合同,在執行合同時,效果會更佳。這種做法的另一好處,是上文提及的主辦方和表演者要單獨簽定一份表演合同都可省略,只要將相關內容放入這份三方合同便可以了,這樣,一份合同便可代表了大家的利益。  

進一步而言,將所有活動都寫在同一張合同中,主辦方自然可以用一個價錢,邀請表演隊和表演者參與所有表演和活動,這可有效地避免哪一項活動收費高,哪一項活動收費低,表演者只參與某種收費活動等問題。 

對澳門的三個裨益 

目前,澳門正積極發展博彩業以外的產業,博企對此頗有貢獻。在續賭牌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會要求博企舉辦博彩以外的活動,大型演唱會就是其中一個例子。大型演唱會在澳門一個接一個,此起彼伏。在演唱會中的表演者,“粒粒皆星”。日後主辦方和表演隊簽訂合同時,可以借鑒美斯事件的經驗,額外和表演者單獨訂立表演合同,提醒表演者,觀眾需要他。當然,如果主辦方、表演隊、表演者三方能共同簽定一份合同會更好。  

從觀眾的利益角度出發,觀眾需要的是看表演和明星。只有做到這一點,觀眾的心靈才獲得最大的滿足,這就是觀眾的最大利益。維護觀眾的最大利益,也是維護表演者、表演隊、主辦方的最大利益。這不禁使人想起,早前某樂隊在草地表演後,澳門社會有聲音,提出草地應該由誰修復的問題。 

由於草地是澳門政府管理,主辦方要租用草地,舉辦表演活動,必須和澳門政府簽訂合同。這時候,澳門政府可以考慮查閱主辦方、表演隊、表演者的合同,確保公眾和觀眾的最大利益。公眾的最大利益,當然是在表演後主辦方要修復表演場地,供公眾日後使用。觀眾的最大利益,當然是觀看表演和明星。  

或許我們可以在主辦方、表演隊、表演者的合同中,提出這種想法: 

“草地是露天的,露天表演受天氣影響。遇有風暴或大雨的情況,表演應改期舉行,這種規範,同樣適用於表演者因疾病及職業損傷未能參演的情況。” 

表演改期受多方條件的限制,例如場地是否有空置期,表演者和表演隊是否有空檔期等等,要符合眾多的條件,並不容易。更何況,有部分觀眾是旅客,來自五湖四海,新的表演日期不一定符合旅客留澳的要求。由於太多條件要符合,主辦方、表演隊、表演者的合同需考慮這一點,規範在表演者或/及表演隊未能參演的情況下,要對觀眾補償,藉此減低觀眾或/及旅客的不滿。  

表演者既已決定來澳門參演,澳門社會可藉此機會,邀請表演者出席多項公開活動,出入商場、舊城區等,造成 “流動打卡點”,藉此刺激經濟,又可增加澳門居民的娛樂活動。要達到這個目的,合同必須包括表演隊和表演者出席和參與一系列公開活動的規範,最後以一個合同價格成交。不論任何原因,未能出席公開活動的表演者,必須扣減合同酬金,這樣才可以保障各方的利益。有關宣傳要注意的事項,上文已經提及,這裏不再重複。  

結論  

安排大型表演活動,主辦方當然希望賺大錢。但賺大錢的前提是觀眾開心付錢。只有賺“開心錢”,才是成功的商業交易。觀眾從主辦方手上得到自己所需,主辦方才會客似雲來,“開心錢”賺不完。有什麼事情比大家共贏更重要? 

這是農曆新年的第一篇文章,在這裏祝願各位讀者一齊勁賺開心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