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刊】罰款? 法庭!

儘管凡事存在例外,但澳門普遍的模式是政府總能在與承包商的法庭糾紛中獲勝。 

《商訊》2024年3月特刊 | 公共工程項目


安文娜-大律師及公證員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高日昊(Hugo Couto)律師擁有處理公共工程司法訴訟的豐富經驗。他認同“對於公共工程合同,尤其是大型項目合同的普遍看法是,此類工程甚少能夠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工”。 

儘管對於這位本地律師來說,若“難以認定導致承建商未能按時履行合約而需負上主要或排他責任的一個或多個原因”,那麼工程延誤或可歸咎於多個不同原因,但政府過去十年的做法都是對承建商處以罰款。 

作為回應,承建商往往會提出異議,即使他們有時明白政府立場過於僵化且脫離現實。 

“然而,分析澳門高等法院判例後,我們可以肯定,政府就公共工程延誤執行罰款的決定在大多數情況下都得到了司法確認,結論往往將造成工期延誤的主要原因歸咎於承包商未能履行合約所載之義務,” 高日昊向記者表示。 


“分析澳門高等法院判例後,我們可以肯定的是,政府就公共工程延誤執行罰款的決定在大多數情況下都得到了司法確認,結論往往將造成工期延誤的主要原因歸咎於承包商未能履行合約所載之義務” – 高日昊(Hugo Couto) 

MdME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兼合規和監管業務負責李萬利 (José Leitão)對此提出異議:“我們曾就對罰款或其他損害承建商利益的政府決定向法庭提出上訴,並取得了成功,我可以有把握地說,不存在特定的偏見。” 

因此,他向記者坦言:“我想說,在這些問題上,法院的判決絕大多數對政府有利。但在我看來,這是因為澳門的公共合同法對完工期限、對時間和成本的主張權利要求方面非常嚴格,且承建商很多時候出於善意並希望維持與政府之間的關係,沒有及時準備或提交有關解釋,也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明。” 

另一方面,這位MdME的律師認同高日昊律師的看法,即沒有一個而是多個因素能證明延誤屬合理:“在許多情況下,政府設定的工期時間表並不現實,且資源往往短缺,招聘技術和非技術勞動力方面亦面對諸多困難,加上各方反復進行內部討論,導致工程進度進一步拖沓。” 

鑑於各種論點的技術複雜性,建築公司和公務局之間的法律糾紛衍生了另一個問題:律師本身的問題。 

 “與這些爭議相關的技術方面確實是一個挑戰,只有經驗豐富的律師才能協助解決這些問題並理解所涉及的問題。”李萬利解釋。對他來說,“幸運的是,有程序機制允許辯方出示專家證據,澳門有豐富的專家,能夠協助律師將法律和合約問題、技術問題結合起來。” 

高日昊律師也朝著同樣的方向發展:“行政合約訴訟,尤其是與公共工程合約相關的訴訟,事實上是律師代表承建商時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 ” 


“在這些問題上,法院的判決絕大多數對政府有利。但在我看來,這是因為澳門的公共合同法對完工期限、對時間和成本的主張權利要求方面非常嚴格” – 李萬利(José Leitão) 


仲裁可以減少衝突 

 “如果因不遵守合約條款導致違約,則假定工程延誤為承建商之過錯,”高日昊(Hugo Couto)律師解釋,“因為法律規定,在合約責任領域,建立了一種有罪推定。根據這種推定,承建商必須證明自己努力、盡責且遵守合同條款,即盡責地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條件下完成工作。” 

實際結果是,政府當局只需證明工程存在延誤,承建商繼而證明延誤並非由於其過失所致。他解釋說,在目前,承建商的證明難以進行,導致訴訟增加。 

仲裁可能是減少訴諸法院的一種方式,但由於政府在輕軌項目材料供應方面輸掉了三項仲裁,因此不再是一種選擇。換而言之,解決爭議的方法是向澳門法院提起訴訟,政府通常不允許更改。 

與以往相比,第19/2019號法律《仲裁法》更具限制性,儘管其第76條及以下條款保留了行政性質爭議的仲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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